发布日期:2022-04-11 浏览次数: 字号:AAA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进落实房屋租金减免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上海市全力抗疫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以及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要求,支持相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关于推进落实房屋租金减免工作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上港集团下属合并报表范围内对外出租自有经营性房产或使用权房的分、子公司,为本次推进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工作的主体单位(以下简称:主体单位)。
二、适用对象
原则上,最终签约承租上述主体单位房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本次房屋租金减免的适用对象。
其中,小微企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认定;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关于适用对象范围的具体认定要求和标准等,以各主体单位的租金减免公告为准。
三、租金减免方式
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最终承租方,各主体单位对其免除2022年部分租金,分两档执行。
第一档,申请材料经主体单位审核通过后可申请减免2022年3个月的房屋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第二档,租赁合同存续期间,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方,或按有关部门防疫要求被封控、停业、征用房屋的最终承租方,以及全年经营亏损的最终承租方,经出具上述任一证明材料,2022年再免除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符合第二档免租条件的最终承租方增加免除金额不超过3个月租金。
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原则上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请转租人配合主体单位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确保最终承租人最终受益。
关于具体租金减免操作方式、时限、金额等,以各主体单位的租金减免通知或公告为准。
四、申请与受理
适用对象可向主体单位咨询了解租金减免办理程序,按程序要求提交租金减免申请和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免租申请书,承租人与主体单位或转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承租人营业执照副本,小微企业证明材料,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证明材料,有关部门的封控、停业、征用通知等,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如有弄虚作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档减免,原则上在租租户请配合在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其他新签约租户请配合在起租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逾期未申请的视作放弃。
第二档减免,根据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有关部门通知封控、停业、征用等实际情况申请办理,请配合最晚于2023年1月5日前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逾期未申请的视作放弃。
关于具体办理程序,包括受理通道、申请流程、提交材料、受理时间和受理方式、申请截止时间等,以各主体单位的租金减免通知或公告为准。
五、咨询与监督
上港集团下属主要主体单位联系方式:
主体单位 | 联络部门 | 联络人 | 座机 | 手机 |
海湾分公司 | 办公室 | 郭 婕 | 63060668 | 13916471646 |
国客公司 | 市场商务部 | 宋文怡 | 61819967 | 13661765326 |
上港物流 | 投资管理部 | 杜 晔 | 35308819 | 13641730411 |
同盛物流 | 市场部 | 王 霞 | 20956085 | 15800712636 |
上港集团设立咨询监督电话:
投资发展部:沈捷
联系电话:55333388-26155 13601981810
六、其他事项
上港集团保留对支持疫情防控,推进落实减免房屋租金工作有关安排及未尽事宜的最终解释权。
本工作安排下的房屋租金减免工作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遇上海市或各所在区县政策调整的,上港集团有权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1日